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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和草原科技进步,推动林业和草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林业和草原领域国家标准相关工作,组织管理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考核评估体系。
第四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加强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和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转化运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林草局科技司负责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具体如下: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标准化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定行业标准范围,编制标准体系,组织推荐国家标准,组织管理行业标准;
(三)组织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实施应用、评估复审、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年度报告;
(四)协助管理监督林业和草原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监督国家林草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上两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
(五)指导地方、社会团体、企业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标准国际化工作,指导标委会涉外标准化活动等。
第七条 国家林草局有关业务司局单位负责相应领域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标委会的建设管理,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编制相关领域标准体系;
(三)提出相关领域标准需求;
(四)组织在政策制定、业务开展等方面使用标准,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五)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标准的宣贯培训。
第八条 国家林草局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成立林草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开展工作。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标委会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标委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拟定相关领域标准体系,提出立项建议,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贯培训、实施应用和评估复审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标准化基础研究、人员培训和标准国际化活动,编制标准外文版;
(四)对接业务司局,编制相关领域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定期汇报标委会工作情况等。
第九条 成立标准审评机构,负责对标委会提交的标准报批材料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 推进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信息化工作,建立标准信息化管理平台,科技司负责平台构建、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行业标准范围、标准体系和标准质量要求,坚持有用管用好用的标准制定导向,坚持开门办标准,确保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均可以向科技司或相应标委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标准制修订建议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第十三条 标委会对标准制修订建议审核后提出立项建议,需公开征集起草单位、起草人的标准制修订建议,应严格执行社会公开征集程序,鼓励整合多个专业团队共同申报。立项建议征求业务司局单位同意后,以公文形式提报科技司。科技司直接办理的立项建议,由科技司组织专家审核。立项建议包括下列纸质版材料及其电子版:
(一)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
(二)标准项目建议书;
(三)标准草案;
(四)标准立项审核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科技司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标准项目立项计划,签报分管局领导。涉及重要职责、重要事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准,应提请国家林草局局务会审议。按程序通过后,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立项建议由科技司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标准立项后签订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确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至少提前30日向科技司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期后仍未完成的,视为项目终止。对不宜继续推进的标准项目,由科技司研究后作结题处理并发文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或标委会审核后,按原申请立项渠道报科技司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制定包括以下环节:
(一)标准起草。标准起草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按照标准编写规范起草,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标委会。
(二)征求意见。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应广泛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由科技司组织。征求意见后,标准起草组修改形成送审稿报标委会。
(三)标准审查。标委会组织审查送审稿,形成审查纪要。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材料(标准申报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纪要)。标委会标准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一。会议审查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四)标准审评。报批材料由标委会提交标准审评机构,经审评机构复核评审通过后报科技司。对不符合上报要求的,直接退回标委会。
(五)标准发布。科技司审核报批材料后,网上公示一般不少于30日,并同步征求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标委会意见后,组织修改完善形成拟发布稿。经科技司司务会审议,签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需局务会审议的标准,提交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六)备案出版。标准发布后按要求备案并出版,公开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以上各环节无标委会归口的标准,科技司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准可采用快速程序(在常规程序基础上简化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相应流程),申请单位应提供分管局领导签报批示件及相关文件依据,由科技司审核后,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及时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制定参照以上流程,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实施应用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标准发布后,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标委会、标准起草单位应组织开展培训和标准解读。鼓励在制定政策文件、工程实施、检查验收等方面积极引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广标准化经验,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应用标准,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对标准实施应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科技司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组织标委会、有关单位等对标准进行复审,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鼓励开展常态化标准评估复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和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司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对于标准编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编制进度严重滞后,且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标准编制资格,或暂停其标准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和管理。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和管理。林草工程建设类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